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关于开展“护航营商·文明出行”巡游出租车百日整治行动的通告

日期:2025-03-21 09:38:00

为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车运营秩序,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优化全县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靖远县交通运输局、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开展为期100天的“护航营商·文明出行”巡游出租车百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5年3月19日起至6月27日止。

二、整治内容

(一)出租车不打表、乱收费、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出租车不按规定安装配备计价器,不执行收费标准,不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

(三)出租车计价器、车载信息化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出租车标志灯、待租显示器、服务监督卡缺失、车身监督标志不全的;

(四)不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出租车外观不整洁、车厢不卫生、驾驶员衣着不整洁的;

(五)出租车驾驶员语言不文明,不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三、整治措施

一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二是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二)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四、整治方式

为保障整治行动效果,我局将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高铁站、客运中心、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重点区域开展高频次巡查,并采取驻点监管措施。各出租车公司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驾驶员签订文明服务承诺书,全面自查整改违规车辆。

整治行动期间,我们将每周通过靖远县电视台或“靖远交通”微信公众号曝光典型案例,对涉事驾驶员列入“行业黑名单”,涉事企业限制办理相关经营业务。请全体出租车驾驶员严格遵守行业法律法规,文明诚信服务,共同营造安全、便捷、优质的出行环境,助力我县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0943-6124359

举报时请提供具体时间、地点、车牌及录音、视频等证据,优先使用电子支付并保存凭证以便核查。

靖远县交通运输局

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