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13 06:16:47
离休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
每年增发1至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可以阅读文件、传达文件、听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一些重大的活动。
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
在用车方面也会得到适当的优先照顾。
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可以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对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
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
这些待遇体现了国家对离休干部的尊重和照顾,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政治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