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13 03:14:3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费、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退役士兵按照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对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奖金,包括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债券利息,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补贴津贴,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救济性款项,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保险赔款。
转业复员费,包括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安家费、离退休费用,包括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外交人员所得,包括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协议免税所得,包括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这些免税项目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方面,具体免税规定可参照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