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11 20:22:41
“老出租私房”指的是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或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具体来说,这类房屋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2. 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
3.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这些房屋在解放之初,政府希望通过保护私房产权,积极鼓励私人建房,1956年城市私房改造开始,公私合营、国家经租成为私房改造的主要形式。
总结来说,“老出租私房”是那些依据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或公有房屋,并且这些租赁关系已经持续至今。